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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住蒲江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7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蒲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江县工业大道由蒲江县城方向往寿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蒲江县工业大道上段东方热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外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被群众挡获返回。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38.8mg/100mL。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人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心燕

2020年11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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