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苏某甲驾驶湘L****号牌低速货车从徐闻县前山镇往徐闻县下洋镇方向行驶,约11时35分,途经徐闻县前山镇和家村路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由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某、邓某甲)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邓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邓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邓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5日,苏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肇事车辆、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驾驶证证明、鉴定文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苏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云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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