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0时,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路**收费站路口时,与龙某驾驶的云******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苏某某所驾车侧翻致被害人周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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