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沙洋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2时49分,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鄂A*****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广水市**线**路段南侧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办事处**村路段出事地段时,遇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事故路段最南侧车道由东向西逆向驶来,因苏某某驾车时疲劳睡觉,致使鄂A*****号重型罐式货车失控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最南侧车道内发生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苏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广水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光盘1张;6.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789****;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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