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06月07日,持5301811980********号准驾“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车由安宁市**小区驶往安宁市**。20时45分,当其驾车沿安宁市屯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市屯**路**路段,所驾车车前保险杠外罩右下角、右前大灯罩、发动机舱盖、右前翼子板、隔水护板及右前翼子板后端、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与行人许某某相撞擦,致许某某现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许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叁册,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