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告知被害人崔某某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2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王佐路与南宫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京B****9号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于2020年11月16日经电话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122报警记录表、手机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摩托车定额保险单电子保单、强制保险标志、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CT影像报告单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表、残疾人证、证明信、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取血样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轨迹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王某甲、贺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出警执法记录仪;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羊琳琳
书记员 马晓彤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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