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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人,住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押解回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4年3月5日13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E****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沿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卓达太阳城小区附近处,与对行王某甲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甲乘车人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弃车逃逸。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阴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2.机动车信息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苏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苏某某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仲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8页;

       3.随卷移送:补充证据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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