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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5时4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桂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场圩镇至西场糖厂道路白沙头村委会路段处靠道路西侧路面临时停车卸货,然后起动车辆由北往南倒车驶离时,将车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在现场向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 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收据等;3. 朱仁广、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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