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601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河省承德市滦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7月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冀HR****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小营乡盆窑村路段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胡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梅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