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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无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东方市板桥镇方向经海榆西线开往乐东尖峰镇方向,苏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93公里加200米路段时,适遇被害人梁某某在其前方沿道路边缘行走,因苏某某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确保安全行驶,致使车辆与行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经送往板桥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生前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中板线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据、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覃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和相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锐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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