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村**庄**队**室。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皖D*****号小型客车行驶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社区路口时,碰撞到正在行走的被害人胡某某,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胡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日死亡。2020年7月17日潘集交警大队经研究认定苏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在保险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九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慧
检察官助理:段瑾如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