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5261993********,无业,高中文化,群众,住西乌珠穆沁旗**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1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0日18时30分许,苏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蒙H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罕乌拉街由东向西超速逆向行驶至“博克广场”西 1公里+7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刑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蒙DK****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苏某某、刑某某受伤,乘坐车辆的赵某某当场死亡,刑某某经西乌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23时39分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09月04日,西乌旗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蒙H0****桑塔纳小型轿车;
(2)行驶证。
2. 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
(2)电话查询记录单;
(3)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4)到案经过;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
(7)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9)残疾人证。
3. 乌某甲、静某某、宝某某、唐某某、乌某乙、敖某某、哈某某、照某某、图某某、满某某、斯某某、毛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1)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
(2)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测定;
(3)内(西)公(司)鉴(尸)字【2019】**号、**号鉴定文书;
(4)乌海市保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号、第**号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文书;
(5)乌海市保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号交通事故成因鉴定文书;
(6)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鉴定;
(7)西乌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交认字【201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7. 视听资料: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且逆向、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德巴雅尔
2020年0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已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1394795****.
2.案件材料卷宗三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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