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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驾校教练,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法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苏某某搭乘川MT09**出租车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中城街“六盘水羊肉粉店”外路口时,因收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即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苏某某连续扇杨某某四耳光,杨某某欲驾车将苏某某拉到派出所解决,苏某某强行抢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方向盘,导致出租车失控并擦挂一辆正常行驶的电瓶车并致车主文金和摔倒在地,随后出租车又撞上停在路停车位上的一辆牌照为川MC70**轿车才停下。苏某某再次打司机杨某某一耳光后,从驾驶室跳出准备逃走,被杨某某及现场群众扭住,后被赶来的民警挡获。经鉴定,川MT09**出租车受损价值为302元,川MC70**轿车受损价值为2327元,电动车受损价值为59元。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即出租车司机杨某某、川MC7001轿车车主、电瓶车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维修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抢夺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方向盘,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追究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散页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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