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使用周某某的A2驾驶证为样本,花费100元伪造了A2驾驶证,使用该伪造驾驶证驾驶豫******半挂牵引车,从河南安阳送货到山东梁山,返回途中路过郓城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玉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