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6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滑县看守所,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16822********。2013年5月26日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跨行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5899.2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归还银行欠款共计3956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的陈述;3、控告书、消费记录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等书证;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范利萍
2015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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