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42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在交通银行鞍山分行申领了一张透支限额12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52189903******),并通过办理“好享贷”业务增加透支限额。该卡从2012年10月开始拖欠,截止到2013年10月2日,透支本金23013.68元,利息及滞纳金费用10958.15元,本息合计36971.83元。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回单;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 被害单位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出具的证明;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禹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4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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