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同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4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4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5月14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后多次持卡消费并陆续还款,至2016年11月7日最后一次对该信用卡还款后再无有效还款,共拖欠本金人民币72160元,后逃匿。2016年11月到2017年8月,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人苏某某催收所欠款项,其仍未还款。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还清上述所欠款项,取得银行谅解。同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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