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某未经授权,组织工人在晋江市新塘后洋北区137号加工点生产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的联名球衣,后运至晋江市**街道**社区前曾73号仓库存放。2018年7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查获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联名球衣(骑士队款)2260件,在上述加工点查获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联名球衣(湖人队款)360件。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的联名球衣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要求。
经查,2018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在淘宝网店上以每件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联名球衣(骑士队款),共销售3件合计145元;经统计,现场扣押的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联名球衣(骑士队款)2260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合计101700元;现场扣押的360件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的联名球衣(湖人队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090元。综上,被告人苏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13935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新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NBA”、“NIKE”注册商标的联名球衣;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员信息材料、商标注册信息、淘宝销售记录、情况说明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柯某某真、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及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柯某某真、陈某某及被告人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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