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51********,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8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将种植在横县**乡**村委**村“**”岭(又称“**”岭)上的桉树木售卖给黄某甲(已判决)。同月,黄某甲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人到“**”岭采伐桉树木。2016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岭制止滥伐林木的行为,苏某某即在现场向民警作假证明,谎称是其滥伐林木,隐瞒黄某甲滥伐林木的事实。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员到采伐过的林木现场实地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采伐面积0.43公顷,林木蓄积量55立方米。2016年4月18日,苏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是其滥伐林木。由于苏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黄某甲,致使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3日错误对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未能及时对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16年6月7日,苏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谎称是其滥伐林木。2016年6月左右某天,苏某某因包庇黄某甲而收了黄某甲给予的人民币三千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7日,横县森林公安局撤销对苏某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侦查。2019年3月27日,横县森林公安局对黄某甲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1日,黄某甲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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