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苏**,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5101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二龙乡碾坪村北沟庄135号,现住镇平县牛王庙村郭家庄。2019年4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400元。2020年4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8时49分许,被告人苏**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文化路与府前街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苏**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32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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