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无证且醉酒驾驶粤K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大园一路与杨某某驾驶的粤K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荣海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821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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