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镇**村**街**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20许,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FA*****号小型轿车在徐水区某某大街某某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14.8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089****。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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