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驾驶豫P7****号轿车沿莲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林二期小区门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奥迪豫P0****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对其抽血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孔某某、刘某某、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两车相碰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利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4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