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甲酒后驾驶豫P7****号轿车沿莲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林二期小区门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奥迪豫P0****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对其抽血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孔某某、刘某某、苏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两车相碰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利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4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碟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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