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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6********,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七师**区**团**连**号,现住址和硕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自己家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新M*****)到其朋友李某某家继续饮酒至次日0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欲驾驶其自有车辆(新M*****)离开时,与房东马某某发生口角,后周某某报警,民警出警过程中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大庄子村信用社对面巷道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苏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昊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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