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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香南线由大理祥云往丽江宁蒗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香南线(宾川县境内永诚大酒店附近路段)时,与对向驶来左转驶入永诚酒店岔口的胡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载毕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苏某某与胡某某负同等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5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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