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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从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住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因赌博,于2014年6月4日被文登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持A2E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风肥牛火锅店门前,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苏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民警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8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56211****;

2、被告人苏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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