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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桑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兴牛乳业有限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5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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