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8日13时42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蒙阴县旧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旧寨村路段时,将前方顺向步行的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受伤。被告人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0.0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549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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