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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安溪县**办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安溪县**国际城**期**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9****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山水大酒店出发,沿着八一七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八一七南路下杭路口附近时与汪某某驾驶的闽A6****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轻微损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祥乙醇含量为97. 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车主汪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与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苏某某一次性赔偿汪某某人民币4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N7507号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817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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