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蒙C****2雅阁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路与长城路路口附近时,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官助理:马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869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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