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镇**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6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澄江市龙街街道横大线由西往东行驶,21时05分行驶至横大线K2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提取并送检的苏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1.95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家中;
2.移送案卷宗贰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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