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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2019年12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A****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0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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