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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1221995********, 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办事处临聘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组。201912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搭载其同事朱某某从成雅高速成都站(双流北)进入高速,当日20时41分许行驶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煎茶收费站出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苏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联系电话:137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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