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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04月01日20时56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梦蝶路路口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04月18日自动到东明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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