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路**号**幢**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胜中社区3-2-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5时5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在东营市垦利区**道**村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苏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28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永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胜中社区3-2-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