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0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楼**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A8****的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神山大道西进石南路东37米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53****、134244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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