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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6年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材料已审结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4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桂P****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72线泉南高速公路1387Km处,被正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9770****;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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