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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平安**信用中心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小型轿车,途径二环快速通道,行驶至昆明市**路昆明**中学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4.49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387183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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