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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苏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CD****号(注销)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贾汪区贾紫线常庄闸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等相关物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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