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园**号楼**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9时28分, 被告人苏某某无证、超速、醉酒驾驶车牌号辽A****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金钱松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冷某某驾驶的车牌号辽A****7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冷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朴某某受伤,经鉴定,冷某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朴某某腰椎多处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胫腓骨骨折伴胫距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冷某某、朴某某无责任,在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被害人冷某某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苏某某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桂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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