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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镇**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T*****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自景县南环**货运门市到吴桥县火车站对面买东西,在返回景县行至吴桥县北立交桥大世界路口处,被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苏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被告人苏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苏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4.吴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9月11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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