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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康保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苏某某驾驶号牌为皖L3****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移民小区东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65.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锦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康保县**小区**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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