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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沿新乐市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与鲜虞街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韩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40mg/100ml,已打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11月10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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