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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住冀州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鲁P7****号小型汽车从饶阳县东刘庄村养猪场工地去饶阳县县城的过程中,行驶至饶阳县博陵大街与平安西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  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居住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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