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琼C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万宁市万城镇建设北路火车站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87.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杨
书记员:李 婷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989****;
2.案卷材料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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