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琼BC****号“铃木”牌普通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林旺镇往三亚市海棠区藤桥镇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藤桥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98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犯罪情况说明等;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小组,联系电话138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保证人占某某(被告人女婿)联系电话18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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