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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86********,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于定安县定城镇排坡村朋友程某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其喝了两杯二锅头白酒,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苏林吉从定安县定城镇沿见龙大道往龙河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定安县定城镇岳松路海南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苏某某新鲜血样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样乙醇含量检验,苏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314mg/lOOml。

经民警检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当场口头传唤苏某某至定安县公安局塔岭派出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庆俊

书 记 员:陈施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定安县,联系方式:1778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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