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0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松岗松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8.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被告人苏某某2018年03月30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58mg/100ml)被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交警大队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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