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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735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8********,中专文化程度,深圳市**广播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凌晨时分,被告人苏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酒吧喝酒,直至酒吧营业结束,其返回至粤B7****号牌车内驾驶位休息。凌晨5时许,**大厦**区的保安发现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遂上前敲其车窗,要求其将车驶离消防通道。苏某甲称其需休息一段时间,若有过往车辆通行,则将车开走。早晨6时30分许,苏某甲在消防通道倒车准备开车离开,车辆倒了四米左右距离时,其车右后侧与摆放在路边的砖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砖头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甲找到附近保安,要求砖头摆放人对其车辆的损坏进行理赔,沟通未果,苏某甲遂自行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苏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苏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及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联系电话:1760888****、1363286****;保证人苏某乙,联系电话:1351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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