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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和朋友申某甲、申某乙、姚某甲、姚某乙在清水县轩辕广场中山华庭附近的一家川菜馆吃饭喝酒,酒后苏某某就驾驶号牌为甘EJ****的白色吉利小轿车载着姚某乙从轩辕广场附近出发回家,当车沿轩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县水畔华城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处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即将苏某某带到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苏某某的血样备检。

2019年10月25日经天公鉴(理)字[2019]1162号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从所送的苏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10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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